(2016)浙0381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罗仲兵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0日中午,被告人罗某甲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燃油车从瑞安市飞云街道桥邻村驶往飞云街道云周繁荣村方向。13时许,途经56省道吴桥村路口时,追尾前方同向林某驾驶的牌号沪A×××××的小型轿车,造成其自身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告人罗某甲在瑞安市人民医院被民警查获。当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罗某甲被提取血样。经检测,被告人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9mg/100ml;被告人罗某甲驾驶的车辆属两轮普通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罗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的陈述、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出警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肖美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