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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黄荣华与刘美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华,刘美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384号原告:黄荣华,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章华国,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美忠,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华与被告刘美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荣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荣华负担。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