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黄荣华与刘美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华,刘美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384号原告:黄荣华,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章华国,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美忠,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华与被告刘美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荣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荣华负担。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