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1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周发早与舒治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发早,舒治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1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周发早。被执行人:舒治腊。周发早与舒治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发早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元;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舒治腊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发早与被执行人舒治腊于2016年2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舒治腊应向申请执行人周发早支付15000元(已支付3000元,余款12000元),被执行人舒治腊于2016年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周发早先行支付5000元,余款7000元被执行人舒治腊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上述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后,双方纠纷就此了结,(2016)鄂0192执105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双方再无争议。如被执行人舒治腊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则恢复原生效调解书的强制执行;二、(2016)鄂0192执105号案件的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舒治腊承担,于2016年2月6日向法院交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88号民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执行舒治腊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发早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敏代理审判员 李海燕代理审判员 余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