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伊宁市奶牛场雅士洁纸制品厂诉伊宁市东顺商贸有限公司、黄桂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市奶牛场雅士洁纸制品厂,伊宁市东顺商贸有限公司,黄桂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672号原告:伊宁市奶牛场雅士洁纸制品厂,住所地伊宁市。经营者:安荣杰,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祁恩丰,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香香,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伊宁市东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黄桂福,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桂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宁市奶牛场雅士洁纸制品厂诉被告伊宁市东顺商贸有限公司、黄桂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宁市奶牛场雅士洁纸制品厂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桂福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伊宁市奶牛场雅士洁纸制品厂撤回对被告黄桂福的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宁市奶牛场雅士洁纸制品厂撤回对被告黄桂福的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思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明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