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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4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远学与徐正康、荚培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学,徐正康,荚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486-3号申请执行人:张远学,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徐正康,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荚培云,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远学与被执行人徐正康、荚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7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连带归还借款人民币36万元及利息(其中11万元自2013年6月13日起,按年息20%计算;25万元自2013年11月6日起,按年息18%计算,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700元、保全费2320元和本案执行费7430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正康在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桃岱崔村村部以北享有的林地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张远学与被执行人徐正康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林地使用权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正康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桃岱崔村村部以北享有的林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