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710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曾宛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马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宛莹,马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101民初70号原告曾宛莹,女,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住上海市。被告马杰,男,1980年1月1日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原告曾宛莹诉被告马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3,1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朱筱菁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宛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4月21日18时15分许,被告马杰驾驶牌号为沪FFXX**的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牌号为沪B1XX**的轿车以及牌号为沪BXXX**的轿车,在上海市内环高架西藏南路下匝道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车辆受损。嗣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承保被告马杰驾驶车辆保险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原告车损定损为13,100元,原告车辆亦进行了维修,原告自行支付维修费13,100元。嗣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审核了被告马杰提供的原告车辆维修费发票存根联以及其他理赔所需材料后,将原告车辆的理赔款如数支付给了被告马杰,但被告马杰非但未将上述理赔款给付原告,反躲避原告,故涉讼。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了要求承保牌号为沪BXXX**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并表示鉴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将理赔款给付被告马杰,故不再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宛莹车辆维修费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马杰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筱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