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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冯昌锐、杨茂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昌锐,杨茂辉,刘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昌锐,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茂辉,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原审被告刘晋涛,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上诉人冯昌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5)梁民初字第3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昌锐提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昌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昌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冯昌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许贵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