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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六安八方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八方建材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八方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来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六安八方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六执字第00126号执行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高速地产集团六安有限公司应得的工程款陆拾伍万元整。现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高速地产集团六安有限公司应得工程款的扣留、提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高速地产集团六安有限公司应得工程款陆拾伍万元整的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龚江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