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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启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启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303号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龚文全,公司经理。被告吴启凤,女,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启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启凤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启凤的诉讼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启凤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小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