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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严爱香诉被告冯燕、张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爱香,冯燕,张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2民初38号原告严爱香,女,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宁乡县偕乐桥镇。被告冯燕,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韶山市杨林乡。被告张旺,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韶山市杨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爱香诉被告冯燕、张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已主动向原告偿还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被告主动履行债务,原告而因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爱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凯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