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严爱香诉被告冯燕、张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爱香,冯燕,张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2民初38号原告严爱香,女,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宁乡县偕乐桥镇。被告冯燕,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韶山市杨林乡。被告张旺,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韶山市杨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爱香诉被告冯燕、张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已主动向原告偿还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被告主动履行债务,原告而因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爱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凯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