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秋林与孙元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林,孙元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秋林,男,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龙街区通达社区。被执行人孙元香,女,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建设委。申请执行人王秋林与被执行人孙元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秋林依据本院[2015]富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孙元香协助办理黑BU21**号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的更名过户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孙元香未履行法律效力,故王秋林申请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