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项桂丽与季新波、陈凤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5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桂丽与被执行人季新波、陈凤花、季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季新波、陈凤花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季敏勇系被执行人季新波、陈凤花的儿子,目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4月20日本院曾依法对被执行人季新波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