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海琴与李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琴,李全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243号原告张海琴。被告李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琴诉被告李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琴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明杰书 记 员 翟垚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