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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云阳县帆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麻柳坝煤矿与杨元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阳县帆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麻柳坝煤矿,杨元潘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帆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麻柳坝煤矿,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双义村10组,组织机构代码75624382-X。负责人谭作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元潘,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云阳县帆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麻柳坝煤矿与被上诉人杨元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云阳县帆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麻柳坝煤矿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云阳县帆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麻柳坝煤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云阳县帆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麻柳坝煤矿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云阳县帆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麻柳坝煤矿负担。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刘丽苹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