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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金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王金霞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民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责人武运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霞。委托代理人王红,满城县满城镇燕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保定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佳、被上诉人王金霞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王金霞是冀F×××××轿车车主,其为F63F80轿车在人保保定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投保了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覆盖第三者责任险,王金霞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为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8日。2015年6月23日,王金霞的丈夫谭连池驾驶冀F×××××轿车,在满××××与马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帆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满城区××大队认定,谭连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满城区××大队调解,谭连池赔偿了马帆亲属医疗费、陪护误工、伙食补助、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体运输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68000元,赔偿款已付清。事后,人保保定分公司向王金霞赔付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三项共计235066.06元,未涉及本案损失。一审审理中,应王金霞的申请,一审法院调取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赔款/费计算书》载明:“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人员损失马帆/医疗费:8226.56元/死补费:203720元/丧葬费:23119.5元。本项理算金额=(医疗费+死补费+丧葬费-扣交强险赔偿金额)*责任比例*(1-事故免赔率)*(1-可先免赔率之和)=(8226.56+203720+23119.5-118226.56)*1*0.8)=93471.61。本险别理算金额=93471.61/不计免赔率车辆特约保险=23367。89/本案理算金额=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赔款/=93471.61+23367.89=116839.5”经质证双方对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合同、事故责任认定书、身份证、死亡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计算书的真实性无异议。经质证人保某对王金霞主张的下列事实和赔偿依据存在争议: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王金霞主张自己经交警调解赔偿马帆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运送尸体费用8800元。马帆亲属将马帆的尸体运回甘肃省和正县土葬,经交警调解,赔偿马帆亲属运尸体费8800元,提供收据两张;3、交通费6000元,马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亲属自己开车来满城区处理后事,单程1500公里,两次往返,按高速通行费和汽车油料消耗平均每公里1元计算,共计6000元;4、住宿费4200元,马帆的亲属为处理事故住在满城区桃园酒店,开房两间,每天每房175元,共住12天;5、误工费5400元,马帆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三人的误工费每人每天按100元计算18天;6、伙食补助费5400元,马帆的亲属处理事故18天,每人每天按出差伙食补助100元计算出差补助。对以上事实和请求人保保定分公司主张已经履行完保险责任,经王金霞同意后保险公司已将保险金支付给王金霞,不存在王金霞所述的其他损失,王金霞在本案主张的损失人保保定分公司不应承担。原审法院认为,王金霞与人保保定分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王金霞的丈夫谭连池驾驶冀F×××××轿车与马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受伤马帆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谭连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双方无争议,应予认定。事故发生后,在满城区××××大队的调解下谭连池赔偿马帆亲属医疗费、陪护误工、伙食补助、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体运输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68000元并无违法之处,赔偿事实应予认定。因王金霞为冀F×××××轿车在人保保定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保险、不计免赔,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人保保定分公司应向王金霞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因人保保定分公司没有证明其向王金霞理赔时,人保保定分公司已经向王金霞告知了保险公司不赔偿王金霞已向马帆亲属赔偿的交通、住宿、处理丧事人员误工、出差补助、尸体运输、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王金霞已放弃了对保险公司上述损失的赔偿请求权等证据,人保保定分公司在本案拒绝赔偿王金霞“其他损失”的意见与违背了足额赔偿的保险原则,又因王金霞在本案提出的诉讼请求其本身并未增加人保保定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故王金霞请求人保保定分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人保保定分公司以王金霞已经实际收取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为依据,推定王金霞放弃了本案损失的赔偿请求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采纳。关于双方存在争议的赔偿事实和数额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王金霞在交警的调解下赔偿马帆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有交警赔偿调解书证明,应予认定。死者马帆的亲属将马帆的尸体运回甘肃省和正县土葬,不违反当地殡葬管理规定,王金霞赔偿其运送尸体费8800元,有交警确认,并无不当,应予认定。马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亲属驾车来事故发生地满城区处理事故,并无不当,王金霞按行驶里程和高速通行费、汽车油料消耗费,三项综合后按每公里1元,两次往返,赔偿受害人马帆亲属交通费6000元也无不当,应予认定。马帆的亲属为处理事故在满城区桃园酒店开两间房,居住12天,王金霞按每天每间赔偿住宿费175元,住宿费4200元与处理事故人员的实际需要、人数相当,应认定为必要支出,应予认定。王金霞按三人,每人每天100元赔偿马帆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18天的误工费5400元,与马帆尸体处理通知和实际需求相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王金霞按三人,每人每天出差补助100元标准,赔偿马帆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当,但其主张的18天过长,参照住宿12天的事实加返程1天的实际情况,出差伙食补助应认定为13天,共计3900元,超出部分,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金霞给付马帆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金霞给付马帆亲属的运送尸体费8800元、交通费6000元、住宿费4200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5400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伙食补助费为3900元,共计28300元;三、驳回原告王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元,由原告王金霞负担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负担878元。”判后,上诉人人保保定分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上诉人已将保险金给付完毕;二、上诉人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中已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且被上诉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三、一审判决的运送尸体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没有依据;四、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内容,依法改判。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王金霞答辩称,一、上诉人未足额履行保险责任,仅给付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医疗费,并不包括其他损失;二、被上诉人在满城区××大队的调解下已实际赔付了马帆的亲属;三、死者马帆为家中独子,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四、运送尸体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为被上诉人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五、诉讼费应由上诉人负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无异。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在满城区交警部门的主持下给付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运送尸体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为被上诉人处理本次事故的实际支出费用且未违反法律规定,而一审法院调取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赔款/费计算书》中上诉人已赔付的项目中并未包含被上诉人支出的上述费用,故一审判决认定上述费用由上诉人继续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但并未提供相关依据支持其主张,一审判决予以支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综上,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祁 峰审 判 员  王艳丽代理审判员  韩 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全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