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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谢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谢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第1756号原告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回镇。法定代表人廖云,经理。被告谢波,男,汉族,1980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原告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