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中法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坚与岳普湖县新岳家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方伟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坚,莎车县西山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岳普湖县新岳家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方伟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陈坚,男,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喀什市。被执行人:莎车县西山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莎车县阿斯兰巴格乡13村。法定代表人:方伟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普湖县新岳家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普湖县阿其克乡7村。法定代表人:苗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伟勤,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喀中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莎车县西山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岳普湖县新岳家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方伟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坚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莎车县西山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岳普湖县新岳家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方伟勤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此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喀中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标的3938320元,未结标的3938320元。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布都克里木代理审判员 : 木 也 色 尔代理审判员 : 包 汉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胡 正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