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淳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淳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生于1933年8月1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男,生于1960年7月20日,汉族,农民。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申请人2015年下半年赡养费800元及医疗费2967元,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对赡养费800元均无异议。就申请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967元,申请人仅能提供2682.73元合法票据予以支持;被执行人表示,其在申请人住院期间已向申请人支付了500元医疗费,且申请人运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申请人对以上事实均表示认可。经本院调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赡养费800元及医疗费800元,申请人放弃其余款项。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件义务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实际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执字第00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