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8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与王志勇、张拴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王志勇,张拴宁,蒋彦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负责人王志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贾永涛,该支行职工。被告王志勇。被告张拴宁。被告蒋彦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诉被告王志勇、张拴宁、蒋彦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志勇、张拴宁、蒋彦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志勇、张拴宁、蒋彦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