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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忠合与侯传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忠合,侯传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财保7号原告:周忠合。委托代理人:谢作陈,系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传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合与被告侯传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忠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侯传焕、戴金条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455号的房屋和苍南县龙港镇方城丽园3幢803室的房屋各一间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现金250000元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忠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侯传焕、戴金条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455号的房屋(以600000元为限,所有权证号:00300601)和苍南县龙港镇方城丽园3幢803室的房屋各一间(以627000元为限,所有权证号:00250979);二、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该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文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