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盛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盛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和县。法定代表人:陶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斯友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盛邦置业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法定代表人:何立勇,该公司总经理。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盛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马鞍山市盛邦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盛邦置业有限公司其名下无存款,其他财产暂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仕海审 判 员 顾慧茹代理审判员 艾海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