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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一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敖正文与龙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正文,龙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952号原告敖正文。被告龙建辉。原告敖正文诉被告龙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应诉手续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敖正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已收取29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贺伏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炎辉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