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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慈溪市鼎浩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何央娣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鼎浩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催字第26号申请人:慈溪市鼎浩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央娣。委托代理人:沈建龙。申请人慈溪市鼎浩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000051/24588597,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21日,出票人为浙江先锋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鼎浩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永华代理审判员  胡立恒人民陪审员  谢晓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嫒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