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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8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闫娜与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娜,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337号申请执行人闫娜。被执行人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关于闫娜与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7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闫娜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闫娜欠款八百二十四万六千六百四十三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闫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7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代理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鑫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