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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1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曹优娜与庄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优娜,庄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初151号原告曹优娜。被告庄雪芬。原告曹优娜与被告庄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曹优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阮亭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