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黎敦鹏与查柳全、贺东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敦鹏,查柳全,贺东林,张金华,广西桂林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天特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黎敦鹏。被执行人查柳全。被执行人贺东林。被执行人张金华。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灌阳县。法定代表人张金华。被执行人广西天特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法定代表人查柳全。关于本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查柳全、贺东林、张金华、广西桂林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天特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桂林市灌阳县西山坪工业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新街乡0112)、灌阳县西山坪工业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灌阳镇XJ0230)、灌阳县新街乡虎坊村张家湾(西山坪工业区;房屋所有权证号灌阳镇XJ0025)。二、查封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灌阳县西山坪工业区土地(土地证号:灌国用(2002)第04008号、灌国用(200X5)第XXXX0457号、灌国用(200X1)第XXXXXX0400**号)三宗。三、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