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刘永河人民陪审员 李 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仲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