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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耿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刘永河人民陪审员  李 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仲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