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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字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洪卫与范庆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卫,范庆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字254号原告李洪卫,居民。委托代理人潘志忠,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庆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卫与被告范庆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卫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卫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玲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