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字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洪卫与范庆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卫,范庆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字254号原告李洪卫,居民。委托代理人潘志忠,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庆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卫与被告范庆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卫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卫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玲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