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32民初1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文勇,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十三项、第十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2004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叫王某丙。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无。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无。四、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无。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房屋一套。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无。七、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无。八、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无。九、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无。十、在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无。十一、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无。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无。十三、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男方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乳源县一六镇上社王屋村自己地皮上建的一套楼房)归男方所有。被告答辩意见: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我打原告确实是我的不对,但也是事出有因,因为原告下班后经常不回家。有时原告晚上出去也不告诉我出去干什么。日常开支也不支付,出去时也不带孩子一起去,孩子生病了也不带去看医生。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3月相识恋爱,2004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名叫王某丁,××××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原告在上班休息时间较少回家照顾小孩,且原告外出,没有告知被告缘由,从而产生矛盾,因此双方时有吵架或打架。原、被告双方存在的问题是:夫妻之间沟通较少,信任度不高,相互之间不够尊重等。只要双方都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态度,加强沟通,遇事时多商量,相信原、被告双方能共建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美好家园,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其夫妻感情也有可能得到好的改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启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