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催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韦陈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催字第44号申请人天津韦陈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街崇安里(集中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06688853-2。法定代表人韦陈真,该公司执行了董事。委托代理人左彦坤,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黄县,申请人天津韦陈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5992620、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泉州益盛船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州博丰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6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1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韦陈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慧颖审 判 员 黄三鑫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