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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崇川区卧趣家用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崇川区卧趣家用纺织品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伟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茂、李庆海,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川区卧趣家用纺织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经营者翟黎明,个体工商户。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与被告崇川区卧趣家用纺织品厂(以下简称卧趣家纺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卧趣家纺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莱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系第××××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罗莱品牌也取得诸多荣誉。卧趣家纺厂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关商品上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卧趣家纺厂: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卧趣家纺厂未出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罗莱公司于2002年5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28072.62万元。2009年3月14日,罗莱公司注册取得“”商标,注册号为第××××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床单、床罩、被子、枕套、被罩、垫套、毛毯等,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3月13日。2015年5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根据罗莱公司转代理人郑利芬的申请,委派公证员黎丽与工作人员胡振国利用公证处的电脑对卧趣家纺厂通过互联网销售涉嫌侵害罗莱公司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2355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2015年5月22日,郑利芬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电脑,通过互联网向卧趣家纺厂购买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网上搜索、下单、付款等步骤由“屏幕录像专家V××××”软件同步录像。2015年5月25日,郑利芬在公证人员面前,收到被控侵权产品的快递包裹,公证人员对收货过程进行拍照,后将上述取证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罗莱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2000元。经当庭拆封封存实物,内有透明包装袋包装的白色枕头一只,枕头的水洗标上使用了“”商标,与原告的第××××号注册商标一致。公证的录像中显示购买的枕头的款式、颜色与封存实物一致,枕头加运费共计40元,销售者为卧趣家纺厂。录像还显示,卧趣家纺厂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使用了“”商标及“罗莱家纺官方直营店”标识。还查明,卧趣家纺厂于2013年12月27日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翟黎明。罗莱公司为诉讼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但未提供发票。罗莱公司请求本院以法定赔偿的方式来确定赔偿数额。上述事实,有罗莱公司提供的第××××号商标注册证书、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的(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2355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卧趣家纺厂工商登记信息及相关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罗莱公司系第××××号“”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卧趣家纺厂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对外销售侵害罗莱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易使一般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罗莱公司为证明卧趣家纺厂存在侵害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申请公证处对卧趣家纺厂通过互联网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根据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只有在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方可否定其证据效力。根据罗莱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记载,该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从卧趣家纺厂在阿里巴巴的网站上购买了一只枕头,整个选购产品、下单、付款的过程完整。公证机关又对网上所购产品的收货过程进行拍照,并将所购产品封存。封存的枕头与公证机关拍照取证的照片一致,与公证录像中显示的所购产品款式、颜色亦一致,可以认定案涉公证封存的枕头系卧趣家纺厂销售。卧趣家纺厂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第××××号相同的商标。上述产品的销售价格相比罗莱公司的正品价格明显偏低,且工艺较为粗糙,罗莱公司也否认系其公司正品,故本院认定案涉被控侵权产品并非罗莱公司生产。卧趣家纺厂未经罗莱公司许可,擅自销售冒用罗莱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罗莱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者卧趣家纺厂因侵权所获利益,其请求依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罗莱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卧趣家纺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崇川区卧趣家用纺织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二、被告崇川区卧趣家用纺织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崇川区卧趣家用纺织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审 判 长  袁绍云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代理审判员  王作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