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执复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马跃林与纪宝权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跃林,纪宝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执复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马跃林,男,1963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纪宝权,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复议人马跃林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执异字第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纪宝权申请执行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纪宝权作为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适格。关于继承问题不属于执行机构审查处理范围,纪宝权申请案件执行并无不妥,故复议人马跃林的异议不成立。申请复议人马跃林称,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已生效两年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超过执行期限。放弃继承声明上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现在被抚养人纪福生已死亡,无抚养对象,不应执行。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原执行法院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纪宝权辩称,同意执行法院异议审查裁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异议审查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复议人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涛执行员 王明祥执行员 赵树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