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许县执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亮,许昌县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学武,王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许县执字第0081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亮,男,汉族,被执行人许昌县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被执行人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被执行人张学武,地址许昌市魏都区莲城大道法院家属院。被执行人王宝珠。王金亮与许昌县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学武、王宝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昌县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学武、王宝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金亮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许昌县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学武、王宝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金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许昌县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学武、王宝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金亮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飞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