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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四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康文波与王记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文波,王记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四初字第01245号原告:康文波。被告:王记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原告康文波与被告王记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岩妍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文波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文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康文波承担。审判员  王岩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