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迟龙与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龙,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481号申请人迟龙,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平安城镇中滩村文府街三条11排1号。被执行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301号。法定代表人:冯硕,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迟龙诉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迟龙自动向法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存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