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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明平诉被告李中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平,李中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06号原告黄明平,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中伟,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平诉被告李中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中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明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平撤回对被告李中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黄明平承担。审判员  张基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