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少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1818号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锦江路120号。组织机构代码:59056720-9。企业法人:张晓桐。委托代理人:陈海龙,系公司员工。被告:陈少东,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