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0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75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冯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