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孙荣德诈骗罪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93号被执行人:孙荣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刑初字第13号诈骗罪纠纷一案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000.0元,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剩余债权数额为20000.0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王明新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新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