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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戴先发与邓安平、邓会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先发,邓安平,邓会会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62号原告戴先发,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安平,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被告邓会会,男,年龄不祥,汉族,安徽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先发诉被告邓安平、邓会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先发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先发负担。审 判 员  李异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 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