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戴先发与邓安平、邓会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先发,邓安平,邓会会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62号原告戴先发,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安平,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被告邓会会,男,年龄不祥,汉族,安徽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先发诉被告邓安平、邓会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先发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先发负担。审 判 员 李异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 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