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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332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1年4月2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秦明义,乐至县大佛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倪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2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