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周克展与王学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克展,王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24号申请执行人周克展。被执行人王学海。上述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做出的(2015)李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学海主动将案款2685元交到法院,并缴纳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超过此数额的逾期付款利息自愿放弃,同意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黎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