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文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王文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7号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虹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楠楠,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梅,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文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