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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任莉涛与谢光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莉涛,谢光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01号原告任莉涛。被告谢光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莉涛与被告谢光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莉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莉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73.5元,本院退回原告173.5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