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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翠毓与被告王利红、白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毓,王利红,白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29号原告王翠毓,女。被告王利红,女。被告白波,男。本院受理原告王翠毓诉被告王利红、白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毓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己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毓在法院宣判前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翠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翠毓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