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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蒋某刚与雷某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刚,雷某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449号原告蒋某刚,男,生于1985年4月7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雷某娟,女,生于1989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刚诉被告雷某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刚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刚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刚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曾吉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符腾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