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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赖某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550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1515。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刑诉(2015)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甲在家中二楼与妻子黄某乙、儿子赖某乙三人一起吃饭,当时赖某甲因琐碎的事与妻子黄某乙发生争吵,黄某乙就哭着跑出家里,赖某甲见状很生气欲追出去殴打黄某乙,赖某乙见后就起身拦住赖某甲,此时,赖某甲就气冲冲进入房间关上房门,在房内取了一支散弹枪打开房门欲追去教训赖某乙,赖某乙当时正好站在房门口,赖某甲手中枪支走火击中赖某乙的左腹部,赖某乙中枪受伤后倒地,当时在一楼的赖某丁、何某乙、赖某丙、黄某乙等人听到枪响赶来,见到赖某乙中枪后倒在地上后将赖某乙送往医院抢救,赖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提取到一支散弹枪,子弹四发,一支已拆散的气枪、一支黑色电击枪。经鉴定,死者赖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被枪弹击中左腋下致肝挫碎及脾、胸主动脉、门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缴获的散弹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猎枪,缴获的四发子弹是国产12号猎枪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材料等。被告人赖某甲非法持枪,且使用该枪支失手打死被害人赖某乙,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甲在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榕树16号家中二楼与妻子黄某乙、儿子赖某乙一起吃饭,当时赖某甲因琐事与妻子黄某乙发生争吵,黄某乙就哭着跑出家里,赖某甲见状很生气欲追出去殴打黄某乙,赖某乙见后就起身拦住赖某甲,此时,赖某甲就气冲冲进入房间关上房门,在房内取了一支散弹枪打开房门欲追去教训赖某乙,赖某乙当时正好站在房门口,赖某甲手中枪支走火击中赖某乙的左腹部,赖某乙中枪受伤后倒地,当时在一楼的赖某丁、何某乙、赖某丙、黄某乙等人听到枪响赶来,见到赖某乙中枪后倒在地上后将赖某乙送往医院抢救,赖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提取到一支散弹枪,子弹四发,一支已拆散的气枪、支黑色电击枪。经鉴定,被害人赖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被枪弹击中左腋下致肝挫碎及脾、胸主动脉、门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缴获的散弹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猎枪,缴获的四发子弹是国产12号猎枪弹。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依法扣押散弹枪一支、散弹子弹四发、电击枪一支,气枪一支。经被告人赖某甲辨认照片,指认照片中的子弹是他的,当时子弹放在他卧室的衣柜上面;指认照片中的手枪是他的,该手枪是他于1991年在惠阳秋长白石洞一鱼塘捡到的,他当时放在他卧室的抽屉里;指认照片中的枪是他的,他于1978年在惠阳××淡水一文具店购买的,当时放在他卧室的门后面用袋子包着的;指认照片中的枪是他的,他使用该枪在惠阳区秋长白石洞村榕树16号二楼打到他儿子赖某乙的左腹位置;指认照片中的子弹是他的,当时子弹放在他卧室的衣柜上面。2、证人赖某丁证言:2015年4月14日12时许,我刚下班回家,就听到二楼我弟赖某甲家里有吵架的声音。刚走到二楼门口就听到一声枪响,我跑进去就看到我侄子赖某乙左腹部中枪躺在大厅的地上,腹部的肠子都裸露出来了。同时看到赖某甲站在他的房间门口,手拿着一把散弹枪指着前方,我连忙跑到赖某甲后面,从背后抱住他,我儿子赖某丙也随着我进门,把赖某甲的枪夺了过去。过了一会,赖某甲好像清醒过来了,双手举起,同时喊道:枪走火打到阿某,快打电话抢救。我、赖某丙、我妻子何某乙及黄某乙(赖某甲的妻子)一起把赖某乙抬到沙发上,在抬的过程中,赖某乙没有任何反应。在等救护车的过程中,黄某丙以及黄某丁(两人是黄某乙的外甥)也过来了。我们怕救护车来的太晚,就让黄某丁开车送赖某乙到秋南医院,我们7人都一同在车上护送赖某乙。路上看到救护车,我们就让救护车先回医院,我们自己继续开车送到医院。到了医院后,我们几人一同把赖某乙抬到急救室的推车上面。医生当场检查了一下,跟我们说赖某乙的伤势太严重了,必须立即送往人民医院救治。于是医生以及赖某甲还有黄某乙陪同赖某乙上了救护车开往人民医院,而我们家属则坐小车跟在救护车后面。中途他们开往三和医院。到了三和医院后,医生随即就将赖某乙送到急救室抢救无效而死亡。赖某甲和赖某乙两父子的关系很好,因为赖某乙很听话,所以赖某甲很疼他。经辨认,指认赖某甲是其弟弟;辨认出本案被害人赖某乙。3、证人黄某乙证言:2015年4月14日12时许,我做好中午饭和我丈夫赖某甲等我儿子吃饭,我接到美容院小妹的电话要不要去做护理,我就用不标准的普通话跟美容院小妹通话。我丈夫就笑我说的不标准,我也就不理他了。不久我儿子赖某乙办完出入境通行证刚回来,我们就坐下来一起吃饭。吃饭前,我丈夫就问我刚刚是谁打电话给我,我就跟我丈夫说是护理院的小妹打电话给我。我儿子就问我说要多少钱。我就跟我儿子说不用很多钱,主要是护理等老了不用别人服侍。然后我丈夫就很生气的说我越做越坏,不要去做。我就说“我做护理为了身体××不然让你来服侍我”他听完之后就很大声的发脾气。我儿子就说“你们吵什么吵,每次我回家你们就吵,在这样我就不回来了。”然后我儿子就把碗丢到了地上。我丈夫看到就把他的碗朝着我丢过来。我儿子见状就叫我先出去。于是我就走下楼,下楼后我就看到我嫂子和哥哥(我丈夫的哥哥)。然后我就跟我哥哥嫂子说“我丈夫那神经病又要打我儿子了。”我就带着我哥哥嫂子上楼,上楼后就看见我儿子躺在地上。我丈夫就跟我哥哥嫂子说“我的枪走火了把儿子打伤了”。于是我们把儿子送到秋南医院。我丈夫的枪是一把长的猎枪,我不清楚枪的来源。4、证人何某乙证言:2015年4月14日12时许,我与丈夫赖某丁在家里吃完饭后准备休息,13时许,我们听到二楼赖某甲家又在吵架,很大声,我就和丈夫赖某丁准备上去劝说。我走在前面,我丈夫随后,就在我们走出门准备上二楼时没有听到吵声了,我和丈夫上到楼梯第一个小门就听到一声枪响,我和丈夫进到二楼就看到侄子赖某乙在地上躺着,赖某甲就哭着说枪走火,快救赖某乙。然后我丈夫就边打120边打110,随后先送赖某乙到秋南医院,医生说内出血,要送人民医院,之后到了三和医院,医生说死亡了。5、证人赖某丙证言:2015年4月14日12时许,当时我在自己家中睡觉,在睡觉期间听到我叔赖某甲家中吵架还有摔碗的声音,听到摔碗的声音没多久就听到类似于爆竹响声后,我就去我叔赖某甲家看看是什么情况。我去到我叔赖育家后,我看到我父亲赖某丁、母亲何某乙、我叔赖某甲、我堂弟赖某乙。在我到我叔赖某甲家后没多久,我婶黄某乙也到了现场。当时我堂弟赖某乙晕倒在大厅地下,我叔赖某甲当时站在房间门口,双手举着对着我们说枪走火打中他的儿子,要救他儿子,然后我父亲赖某丁就拔打120,当时情况紧急,我们没有等到120的救护车赶来我们就开车送我堂弟赖某乙去秋南医院抢救,然后医生说肚子内出血要马上转去三和医院,在去三和医院的途中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我叔房间地上放着一把类似气枪的物品。我堂弟赖某乙在东莞打工,大概半个月回家一次,我叔的脾气比较暴躁经常与我婶黄某乙吵架。经辨认,指认赖某甲是其叔叔;指认被害人赖某乙是其堂弟,6、被告人赖某甲供述:2015年4月14日12时30分许,我和我妻子黄某乙、儿子赖某乙一起在家饭厅吃饭,期间我和妻子因她去美容的事发生争吵,我妻子当时生气往门外跑,这时我儿子赖某乙听到我们吵架他也生气了,就将饭碗摔在地上,我见状就更加火气了,我欲追出门口去打我妻子,赖某乙起身将我拦住,(然后我和我儿子相互推扯,当时我儿子将我推进我的房间并将房门关上,这时我看到门角处的那把散弹枪,于是我就拿起散弹枪想去吓唬我的妻子,我拿起枪,枪头超前,打开房门时,我儿子站在房门口堵住我并用手推我进房不让我出去,就这样我欲出去我儿子又推着我不让我出去,在这推撞的过程中,枪突然响了,正好打中我儿子的左腹部)于是我就转身走入我的卧室,想拿枪吓唬一下他俩,我当时进入卧室后关上房门拿起我放在门角处的散弹枪,折下枪管上了膛。我当时用右手持枪,之后我用左手打开房门,我开门之前枪口是朝上的,当我打开卧室门枪口平放正欲走出大厅时,枪突然就响了,当时我儿子赖某乙正好站在客厅我房门口,子弹正好打到他左腹部,赖某乙中枪后倒地,我见状连忙上前察看其伤情,随后经我们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打伤赖某乙的枪是一支长约106CM的散弹枪,该枪是我于1978年在淡水一间文具店购买的一直体育气枪,击发的子弹是4.5毫米的铅弹,后来大约在1995年的时候我自己用焊机将该枪的撞针和枪管改装,改成打散弹的,我们平时称作“散弹枪”,该枪一次能填装一发子弹,装弹的时候将枪管折下,从枪管上方填装入一发散弹到枪膛,然后将枪管往上折回原处就可以击发。在案发前一个月左右的晚上,我使用该枪击打一只吃我家屋后小鸡的野猫,事后我没有去碰过那只枪,一直放在我卧室门角的,完全忘记那把枪已经有子弹上了膛。在1995年改装枪之前我向一名深圳保安过来打猎的男子讨来了六发子弹,改装枪后我试了一发。我记得现还有四发,现放在我卧室衣柜顶的纸盒里面。我当时是想冲上去打我的妻子的,我儿子却将我拦住,他不争我,而且还发脾气摔碗,我很火气所以就拿枪想吓吓他俩。我当时很火气,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要上膛的。我打开卧室门之前我是没有看到我儿子站在那里的,我打开卧室门的瞬间枪口放下的时候,枪就突然响了,我当时没有扣动板机,可能是枪走火了。我还有一把气枪,是我于1978年在惠阳淡水镇一文具店购买的,放在伙卧室门后面;另一把电击枪,其中把柄位置有个五角星的标志,是我于1991年在惠阳区秋长白石洞村一鱼塘捡到的,现放在我卧室的抽屉里。经辨认,指认其儿子赖某乙是被其在家中持枪打中的人。7、物证检验,证实现场提取的枪支枪管内可疑人体组织检见被害人赖某乙的STR分型。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赖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被枪弹击中左腋下致肝挫碎及脾、胸主动脉、门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9、痕迹检验鉴定,经鉴定,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缴获的枪形物品1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猎枪;缴获的弹形物品4枚均是国产12号猎枪弹;送检在7件疑似枪支配件的物品均是气枪零部件;送检的1枚弹壳是涉案自制猎枪所击发。10、视频资料,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赖某甲进行讯问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11、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榕树16号。1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14日13时30许,秋南派出所接到三和医院120报称:“有一名男子在秋长疑受枪伤送其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我队民警联同秋南派出所的民警立即赶赴三和医院了解案情。经查,受害人赖某乙因和其父亲赖某甲在家吵架,被其父亲赖某甲持一支散弹抢打中左腹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该队民警当场将护送赖某乙入院抢救的嫌疑人赖某甲抓获。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赖某甲的身份情况。证供吻合,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且因琐事与家人发生纠纷,在发生争执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过失致被害人赖某乙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赖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学全审 判 员  马慧强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