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廖某甲与廖某乙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廖某甲,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廖某乙,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廖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某乙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建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