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翠宏与盐城市雅俊红床上用品厂、潘仰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宏,盐城市雅俊红床上用品厂,潘仰俊,潘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121号申请执行人张翠宏,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雅俊红床上用品厂,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投资人潘仰俊,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潘仰俊,居民。被执行人潘建红,居民。申请执行人张翠宏与被执行人盐城市雅俊红床上用品厂、潘仰俊、潘建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建华审判员 郑爱华审判员 王兆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福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