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向国富与江正贤、周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国富,江正贤,周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471号原告向国富。被告江正贤。被告周秋英。关于原告向国富与被告江正贤、周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4﹪,同时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诉来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经审查发现二被告的行为涉嫌犯罪,本院已将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1日对被告周秋英、江正贤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该案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立案侦查后已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向国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永江人民陪审员 程解生人民陪审员 陈小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杰 搜索“”